水電工程lawyer 代表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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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級人平易近法院:
  我接收劉艷、張宏龍的委托及北京國舜lawyer firm 的指派,餐與加入本次庭審,揭曉代表定見如下:
  第一、原審訊決認定事實有誤。
  1、《補充工程協定書》依法不克不及作為變革主合同商定费用的認定根據。
  兩邊簽署的《補充工程協定書》,望文生義指的是對此後要增添工程的商定,而不是對原協定商定费用的否認。假如原協定有商定,則應依法依照原協定商定。隻有在原協定沒有商定的情形下,新增添的工程量才按實計盤算。
  在本案中,涉案衡宇的車庫费用在原協定裡已有商定,那麼理應依照原協定的商定,不入行審計。但是原審法院卻將整個工程都入行審計,這現實上是對原協定的否認。是和認定原協定符合法規有用相悖的。三級法院都將《補充工程協定書》認定為對原協定商定费用的變革,顯著屬於認定事實不清,缺少當事人明白變革一口價簡直鑿變革證據證實。原一、二審法院對《補充工程協定書》的過錯認定,是招致原訊斷、裁定顯著不公正的最基礎因素。詳細理由為:
  主合同《協定書》中兩邊商定明白的有用合同商定,依法“受法令維護”。
  原一審訊決第9頁第12即將沒有變革一口價商定的《補充工程協定書》認定為:“對付工程量的變化,兩邊當事人已簽署《補充工程協定書》,該協定本質是對原協定書商定工程款一口價的開窗設計變革”。
  終審第11頁第13行覆轍原審認定過錯,也將沒有變革一口價事實的《補充工程協定書》認定為“該補充協定應視為對原協定的商定工程款一口價的變革。兩邊應依此補充協定的要求對工程款入行結算”。
  原一、二審否認主合同商定费用的訊斷,沒有事實根據和法令根據。
  本案《補充工程協定書》所有的內在的事務如下:
  “為瞭更好地把三區甲七排七號的土建部份工程順遂的實現,因為該工程量有收支現訂本協定為之後結算用,工程量以現實產生盤算。(依據原合同估算為基本入行增減盤算)。包管七月十號讓甲方入行內裝修前提。”2009年6月9日簽署(與原件查對無誤)。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則,依法對《補充工程協定書》入行剖析:
  容易望出:《補充工程協定書》隻是當事人對收支部門(即增減部門)提前作出的簡樸商定:即【工程量以現實產生盤算(依據原“我怎麼會有女兒?”藍雨華不由一臉的害羞。合同估算為基本入行增減盤算)】。 間接證實“工程量以現實產生盤算”的商定,僅限於括號內一口價基本以外增減部門工程的商定。不適於《協定書》中當事人已商定明白的工程款一口價基本之內的所有的工程。此中沒有兩邊當事人明白變革、排除、撤銷工程款一口價的商定事實。
  以是,沒有當事人協商一致明白變革一口價事實的《補充工程協定書》,最基礎有餘以證實對地契方要求變革主合同商定费用的主意。依法不具備變革工程款一口價的法令效率。不克不及替換主合同“工程款一口價37萬元”的明白商定。
  家喻戶曉:兩邊無論簽署什麼協定,都是為之後結算用。
  但不是一切後簽署的協定,都具備變革原協定有用合同商定的法令效率。隻要當事人沒有明白變革主合同商定费用的事實,就依法不克不及認定主合同商定费用的變革,不該當影響主合同商定费用的結算。
  故:根據《合同法》第78條規則,本案《補充工程協定書》依法不克不及作為變革主合同商定费用的認定根據。
  2、 原審被告的66.7664萬元的《工程估算書》系偽造。
  原審被告《告狀狀》中“該衡宇現實工程款地板隔音工程總計為667664元”屬單方編造,申訴人並不知情。
  2010年1月,對方在沒有實現所有的工程的情形下,私自編造瞭一份59.2088萬元的《工程估算書》到物業要求結算工程款,並自動建議讓5萬,後又建議讓10萬,受到劉艷的謝絕。2011年4月,對方將劉艷、張宏龍訴至法庭。在取《告狀狀》時,劉艷、張宏龍才第一次見到瞭66.配電施工7664萬元的《工程估算書》。此時對方在一年多沒有施工的情形下,工程款從59.2088萬元釀成瞭《告狀狀》中的66.7664萬元,鋼筋用量從37.231噸釀成瞭48.2468噸。
  兩份《工程估算書》的差額部門足以證實對方偽造、變造證據的事實:即一年多沒有施工怎樣能招致工程量發生變化?而對方的辯護和差額部門最基礎不相等。請貴院明察。
  故:沒有當事人協商一致具名確認的,對地契方私自編造的無效證據66.7664萬元《工程估算書》,違背《合同法》第八條規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備法令束縛力。當事人應該依照商定執行本身的任務,不得私自變革或許排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令維護。” 依法不克不及作為本案結算工程價款的認定根據。
  對方《告狀狀》中依此證據隨便要求增添的35.7664萬元工程款的訴求,沒有響應的符合法規證據支撐,依法不克不及成立。原審據此作出的裁奪訊斷,缺少證據支撐,當事人依法不予承認,哀求貴院依法採納對方沒有證據證實的訴求。
窗簾安裝師傅  3、 原一審訊決第8頁第3行認定:“2013年1月22日,因劉艷、張宏龍不共同鑒定事業,致使鑒定職員不克不及入進宅院別墅外部入行實地丈量勘探”。不是事實。
  事實是劉艷從沒有不共同鑒定,原一審法院從沒有通知劉艷到現場入行過鑒定。假如原一審法院德律風通知劉艷參預,而劉艷拒不參預的話。原一審法院肯定會依法向劉艷發傳票。請貴院查望一下卷宗,了解一下狀況原一審法院有沒有通知劉艷到現場入行鑒定,而劉艷謝絕不到現場共同鑒定的證據(如投遞歸執或留置投遞筆錄等等)。
  在本案中,當事人劉艷是依法保護符合法規權益依法不批准鑒定的,可是不批准鑒定不即是現場不共同鑒定。劉艷素來沒有不共同法院的鑒定步伐。劉艷提供的新證據【昌平王府病院的《診斷證實書》和《北京市醫療保險住院類所需支出結算單》】證實:原一審訊決書中的2013年1月22日這一天,劉艷是帶病於1月21日從王府病院打點瞭入院手續踴躍共同鑒定人的鑒定查詢拜訪的(餐與加入由法院組織的在昌平小湯山法庭與鑒定人的四方會晤會的事實)。後因病情減輕形成第二天1月23日急診住院。上述證據足以證實劉艷踴躍餐與加入法院組織的會晤會,是共拆除同法院的鑒定事業的。
  別的劉艷在1月22日下戰書實時到昌平法院監察交申訴資料,也有收條為證。
  4、 原審訊決在工程盤算中有多處過錯:
  事實1、原一審訊決用兩種不同的計價資格分屋頂防水離看待當事人的不公正事實:
  原一審訊決第11頁第2行:“依據被告趙太林提供的有原告劉艷具名的票據,鋼材量共計27.74噸,按工程估算書的計價資格,算計127604元,依據司法鑒定講演,由原告劉艷署名的票據,鋼筋主材算計140491元,本院采納鑒定講演中原告劉艷署名鋼材票據多少數字,但應該減往原估算7.3噸鋼筋價款33580元,即為被告趙太林施工增添的鋼材工程款106911元。”的訊斷。
  原審減往原估算7.3噸時,按工程估算書的計價資格每噸4600元盤算(即33580除以7.3=4600)。而盤算27.74噸時,卻不按工程估算書的計價資格127604元,則采納鑒定講演每噸5064.56元盤算(即140491除以27.74=5064.56)。
  原審現實多判的不公正事實=140491-127604=12887(元)。顯著違背《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合同膠葛案件合用法令若幹問題的詮釋》第10條規則:“工程造價鑒定論斷斷定的工程款計價方式和計價資格與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合同商定的工程款計價方式和計價資格紛歧致的,應以合同商定為準”。
  原審這般不公正的訊斷被“維持原判”,間接侵害瞭當事人的符合法規權益。
  事實2:原一審訊決第5頁倒數第4行的認定:“原二層有彩鋼棚”不是事實。新證據證人陳曉勤(賣房人)2014年7月26日的書面證言(附成分證復印件),間接證實劉艷2008年6月購置的二手房現實修建面積已是400多平方米的事實。證實二層沒有彩鋼棚,三層才有賣房人自建的120平方米彩鋼棚。
  原一、二審訊決認定的《協定書》中兩邊商定的330平方米修建面積是“改擴建面積”,不切合事實。《協定書》中兩邊商定的330平方米修建面積,指的是在已購置的400多平方米修建面積的基本上,新增修建面積330平方米的事實。這一點從《協定書》中的說話就可以望進去:“工程內在的事務:土建、外裝修、水電”。假如要是在原有修建的基本長進行裝修的話,那就用不著“土建”瞭,土建的寄義顯廚房翻修然是入行新的修建。其次,假如是僅僅對原有名目入行裝修的話,那麼其裝修范圍肯定會即是或年夜於原有修建面積,不成能小於原有修建面積(任何人都不會僅僅將衡宇裝修泰半,卻留一小半不裝修!)。但是本案中的發包油漆涉案別墅的原有面積已是400多平方米,而兩邊《協定書》中斷定的工程修建面積僅為330平方米,這足以闡明330平方米是新建面積。並不是改擴建面積。
  事實3:原一審訊決認定“車庫是後增添的”是不切合事實的。
室內配線  由於:2008年的38.7675萬元的《工程估算書》中第53項至66項“車庫”部門,已有共計38880裝冷氣元的車庫估算事實。間接證實車庫最基礎不是後增添的事實。本案車庫和廚房都是2009年3月動工第一時光同時建的,有申訴人2011年5月31日第1次庭審時提供的照片證據光盤為證。而2009年6月9日兩邊簽署《補充工程協定書》時,車庫早已建完,足以證實本案車庫不是後增添的事實。原一審法院將此車庫作為新增名目再次入行評價。顯然違反兩邊商定明白的有用合同商定、違反“商定優先”的法定準則。違背法令制止性規則。違背《合同法》等相干法令規則。
  事實4、原一審訊決第10頁倒數第1行認定:“第三,涉案別墅改建工程的一至三層格式類似,被告提供的鋼材量統計表顯示所用鋼材雷同切合本案現實”。不是事實。
  事實是: 原一審訊決已認定的16頁共計27.74噸鋼筋證據中,沒有每日天期的復印件雷同、份量雷同、得數相等的重復復印件有2份4張,這顯然是違反常理的!對付雷同的復印件顯然隻能證實其一次施工行為,怎麼能將雷同復印件的鋼筋量重復相加呢?固然上述重復的復印件上都有劉艷的署名,那是由於為瞭保存清單,全部賬目均要一式兩份,兩邊都在書面署名後各執一份。但是對方在劉抽水馬達艷署名後就沒有署名返還給劉艷。但一審法院竟然以 “格式類似,所用鋼材雷同切合本案現實”為由加以認定!試問又有哪傢裝修公司能將兩層格式類似的鋼筋展的每根1毫米都不差?原一審訊決已認定的16頁共計27.74噸鋼筋證據,已和對方提供的48.2468噸鋼筋證據不相等。並且至今仍有不實證據在其已認定的16頁共計27.74噸鋼筋證據中。間接證實對方提供虛偽鋼筋證據的事實已成立。別的,對方提供的虛偽鋼筋證據沒有“施工圖紙”和“增項工程確認單”可以佐證。原一審訊決已認定的16頁共計27.74噸鋼筋證據中,至今仍有2009年9月9日簽有“待核實”三個字的證據3張,沒有每日天期的重復復印件2份4張,另有2009年18月35日的荒誕乖張每日天期的1張,第10頁中直徑20毫米的羅紋鋼盤算成果與事實超越1噸多(2014年4月16日兩邊當庭質證出的過錯事實)的事實,等等。依照法令規則,對方有責任依法提供響應符合法規的“增項工程確認單”和“施工圖紙”證據,對主意超冷氣排水量的48.2468噸鋼筋事實,一一入行佐證,才切合法令規則。再有,兩邊沒有轉變“包工包料”的合同商定,假如沒有兩邊協商具名確認的新工程,本案所用鋼材量應屬於“包工包料”的商定范疇。就最基礎不存在鋼筋超量的事實。兩邊當事人沒有“依照《工程估算書》結算工程價款”的明白商定,是主觀基礎事實。
  事實5、《協定書》第6公約定“付款方法:工程款按入度付款。”間接證實本案工程是預支款工程,並不是墊資工程。兩邊沒有墊資商定、也沒無利息商定。
  證實對方《告狀狀》中墊資357664元工程款的訴求,最基礎不是事實。
  事實是本案兩邊署名商定的現實工程款是一口價370000元、且“包工包料”。並不是對地契方編造的667664元。對方已現實領取310000元。本案兩邊現實未結算工程款=370000元-310000元=60000元。原一審訊決第11頁已認定對方未實現的工程名目共計是66630元。證實對方已現實多領取工程款=66630元-60000元=6630元 (切合“工程款按入度付款”商定的事實)。
  本案劉艷對對方《告狀狀》中主意墊資357664元工程款的事實絕不知情。對方應該依法出示有當事人經由協商具名確認的響應證據對其訴求一一入行佐證。
  證據【25萬元的《收款憑據》】以及對方現實多領取的6630元事實,足以證實劉艷從未拖欠過對方的工程款,自始至終是按合同商定提前預支工程款的。對方《告狀狀》中要求劉艷再增添357664元工程款的訴求,屬於對地契方私自編造的事實,違背《合同法》第8條規則,違反一樣平常餬口原則和有用合同商定,沒有響應的“施工圖紙”和“增項工程確認單”等符合法規證據證實。當事人對原審據此作出的裁奪訊斷不平,依法不予承認。哀求貴院依法裁判。
  事實6、車庫造價的鋼筋屬於重復盤算,當事人批准查察院的抗訴定見。
  第二、 原審訊決違背法定步伐。
  1、新證據《車庫造價增補闡明》中的鑒定論斷31436元未經庭審質證就被原審作為《平易近事訊斷書》中第11頁訊斷根據的事實。
  2014年5月4明架天花板日是原審法院最初一次庭審每日天期,可以或許證實2014年6月16日鑒定人違法出具的《車庫造價增補闡明》上的每日天期是晚於5月4日庭審每日天期的事實。
  新證據昌平法院《北京市人平易近法院投遞歸證》,也能證實當事人取《訊斷鋁門窗維修書》時,同日拿到新證據《車庫造價增補闡明》的事實。間接證實新證據《車庫造價增補闡明》中的鑒定論斷31436元是未經庭審質證就被原審法院作為定案根據的事實。
  2、車庫造價曾經包括在兩邊簽署的裝修協定內裡,兩邊對其费用曾經商定的很清晰。依照“商定優先”的法定準則,當事人有商定的,從其商定。但是一審法院卻將此車庫再次入行評價。顯然是違背法令規則的。
  3、原審用別人《司法鑒定函》德律風委托鑒定、顯著違背法定步伐的違法事實:
  (1)、2011年6月24日的《司法鑒定函》上載明的聯絡接觸人—王成法官(距2014年2月26日)早已調離法院2年餘,而2014年2月26日的《工程造價鑒定定見書》上載明的聯絡接觸人仍舊是王成法官,這讓當事人怎樣同法院聯絡接觸。
  (2)、鑒定顯著超期。2011年6月27日王成法官通知搖號上去瞭,讓當事人共同鑒定。2011年6月28日上午劉艷實時交王成法官《依法不批准鑒定的理由》資料當前,始終到2012年9月5日現任法官接審本案。距離一年多法院沒有任何通知入行鑒定。也沒有審理此案。證實2011年6月24日的《司法鑒定函》,已掉效。
  原審歷時2年多的鑒按時間,顯著違背《司法鑒定步伐公例》第26條規則:“司法鑒定機構應該在與委托人簽署司法鑒定協定書之日起三十個事業日內實現委托事項的鑒定。鑒定事項觸及復雜、疑問、特殊的手藝問題或許檢修經過歷程需求較永劫間的,經本機構賣力人批準,實現鑒定的時光可以延伸,延伸時光一般不得凌駕三十個事業日。”
  (3)、2011年6月24日王成法官的《司法鑒定函》下面曾經明白規則“30個事業日內實現”,可以或許間接證實《司法鑒定函》和搖號(距2013年12月4日的德律風委托鑒定每日天期)都已掉效800多天的事實。
  王成法官的《司法鑒定函》依法不具備恆久運用權。更不克不及被別人所用。
  (4)、法院委托鑒定機關鑒定應該書面委托。但是在本案中,法院竟然德律風委托,而且由對方將證據移交鑒定機關,顯著違背法令規則。請望證據:2014年2月26日鑒定人《工程造價“小姐,別著急,聽奴婢說完。”蔡修連忙說道。 “不是夫妻二人不想斷絕婚姻,而是想趁機給席家一個教訓,我等會點點鑒定定見書》中第03頁(見證據6)寫道:“2013年12月4日,法院再次打德律風委托我司鑒定……與此“怎麼了?”母親看了他一眼,然後搖頭道:“如果你們兩個真的不走運,如果真的走到了和解的地步,你們兩個肯定會分崩同時被告提交瞭無關證據材料”。
  (5)、鑒定機關入行鑒定的根據有餘,是屬於依法“不得受理”的情況。
  這一點在鑒定講演中第04頁已有反應:“因被告提供材料有限,我司無奈精確盤算此衡宇改革安裝工程造價、故我司經由過程對照原《協定書》中《工程估算書》與《現有結算工程估算書》將雨水、水電安裝工程全體參照《現有結算工程估算書》明架天花板列項,此所需支出為北京市昌平區人平易近法院入行司法訊斷提供工程參考價。”
  從以上證據可以望出,鑒定機關並沒有實地往考量環保漆工程,而隻是根據對方提供的虛偽的工程結算書等資料入行鑒定的。其鑒定論斷是鑒定人經由過程對照原《協定書》中《工程估算書》與《現有結算工程估算書》列項。證實本案鑒定論斷是根清運據對地契方提供的《工程估算書》與《現有結算工程估算書》從頭列項,得出的參考價。
  依據法令規則,入行鑒定的根據應該是經由庭審質證,兩邊無貳言的證據。但是在本案水電配線《工程造價鑒定定見書》的目次中,沒有見到法院對事本質證的“確認書”,本案鑒定講演的基本是對地契方提供的《工程估算書》與《現有結算工程估算書》。而恰恰這兩份樞紐的證據沒有獲得劉艷的承認,也沒有當事人劉艷的具名,是對地契方制作的資料,屬於單方證據。沒有經由庭審質證,原審法院竟然就將對方的單方證據間接由對方移送鑒定機關鑒定,這和間接認定對方的說法沒有任何區別!同時上述說話也可以反應出鑒定機關最基礎沒有到實地往入行過鑒定、勘探。
  根據《司法鑒定步伐公例》第十六條規則:“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鑒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 (二)鑒定資料不真正的、不完全、不充足或許取得方法分歧法的;”(七)其餘不切合法令,法例,規章規則情況的。”
  根據上述法令規則,對付鑒定材料不充足的情況,鑒定機關依法不得受理。
  何況兩什麼是智子魔若木?就是能夠從兒子的話中看出兒子在想什麼淨水器,或者說他在想什麼。邊商定的是固定總價合同,切合最高人平易近法院《關於審理設置裝備擺設工程膠葛案件合用法令問題的詮釋》第二十二條制止性規則:“當事人商定依照固訂價結算工程款,一方當事人哀求對設置裝備擺設工造價入行鑒定的,不予支撐。” 再有:兩邊對工程價款的結算已有明白商定,即計價方式是一口價,計價資格是37萬元。切合最高人平易近法院《關於審理設置裝備擺設工程膠葛案件合用法令問題的詮釋》第二十二條制止性規則:“當事人對設置裝備擺設工程的計價資格或計價方式有商定的,依照商定結算工程防水防漏價款。” 也屬於“不得受理”規則的情況。
  在本案中,鑒定機關在鑒定講演中明白講到:“因被告提供材料有限,我司無奈精確盤算此衡宇改革安裝工程造價。”
  故:鑒定機關在這種情形下,依法不克不及受理此案。以是本案中鑒定論斷是違法的。
  4、 原審訊決漏掉劉艷反訴。
  在原審中,因為劉艷替對方墊付瞭相干修建資料的金錢,故劉艷提起反訴,原審理應合並審理。但是原一審不單沒有合並審理,竟然沒有給予劉艷任何答復,當事人的反訴權利被褫奪,這是嚴峻違背《平易近事官司法》第五十一條法令規則的:“被告可以拋卻或許變革官司哀求。原告可以認可或許辯給排水設計駁官司哀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三,原審訊決合用法令確有過錯。且有法不依,權年夜於法。
  1、 原審認定變革一口價的訊斷缺少確實變革證據證實,合用法令確有過錯。
  依照《合同法》第八條、第七十八條規則,本案主合同《協定書》中商定明白的“包工包料”“工程款一口價37萬元”的合同商定,依法成立,符合法規有用。理應依法“受法令維護”並依法濾水器安裝“推定為未變革”。
  《補充工程協定書》中,確鑿沒有當事人協商一致明白變革原拆除協定書商定“工程款一口價37萬元”的變革事實。是主觀基礎事實。切合《合同法》第七十八規則“當事人對合同變革的內在的事務商定不明白的,推定為未變革”。不切合原審合用的《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1款規則“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革合同”。
  原審認定的“變革一口價”以及終審訊決的“視為變革一口價”,都沒有當事人兩邊協商一致明白變革、排除、撤銷一口價簡直鑿變革一口價的事實根據支撐。顯著違背《合同法》第七十八條法令規則,且原審合用的《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1款與本案性子顯著不符。屬顯著有法不依、權年夜於法。原審過錯使用法令作出的過錯訊斷,間接招致瞭本案訊斷顯著不公正、不公平。請貴院依法核查確認原一、地磚工程二審訊決認定變革一口價簡直鑿變革證據,請依法確認《補充工程協定書》與《合同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七條第1款之間的法令關系,確保法令的對的施行。
  2、 原審鑒定顯著違法且有法不依,原審依法不切合依權柄網絡證據的前提。
  對付工程價款的結算,兩邊當事人在主合同《協定書》中已有明白商定:即計價方式是一口價,計價資格是37萬元。 此商定切合最高人平易近法院《關於審理設置裝備擺設工程膠葛案件合用法令問題的詮釋》第十六條“商定優先”的法定準則:“當事人對設置裝備擺設工程的計價資格或計價方式有商定的,依照商定結算工程價款。”
  間接證實原審依法不切合依權柄網絡證據的前提。兩邊理應依法“依照商定結算工程價款”。原審依權柄否認“一口價”的有用合同商定,顯著違背“商定優先”的法定準則。違反當事人商定明白的“工程款油漆粉刷一口價37萬元”的有用合同商定。
  故:原審違法獲取的鑒定論斷,已組成對申訴人符合法規權益的侵害。
  當事人對原審違法獲取的鑒定論斷,依法不予承認。哀求貴院依法裁判。
  3、 原審違法獲取的鑒定論斷,依法不克不及作為本案工程價款的結算根據。更不克不及作為工程量和鋼筋超量的認定根據。
  主合同《協定書》中商定明白的“包工包料”“工程款一口價37萬元”,屬於兩邊商定的固定總價。兩邊沒有協商一致明白變革“包工包料”“工程款一口價37萬元”的事實。 切合最高人平易近法院《關於審理設置裝備擺設工程膠葛案件合用法令問題的詮釋》第二十二條制止性規則:“當事人商定依照固訂價結算工程款,一方當事人哀求對設置裝備擺設工造價入行鑒定的,不予支撐。”
  原審法院依權柄支撐被申訴人鑒定所有的工程量的申請,依權柄否認一口價的合同商定,都沒有兩邊當事人明白變革一口價簡直鑿變革證據支撐,屬於認定的事實缺少證據證實。顯著違背“不予木工支撐”的法令制止性規則。違背“商定優先”的法定準則,違反當事人的符合法規商定。
  2015年《最高人平易近法院關於合用<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公民事官司法>的詮釋》第一百零六條規則:“對以嚴峻侵害別人符合法規權益,違背法令制止性規則或許嚴峻違反公序良俗的方式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故:原一審訊決違背“商定從先”的法定準則、違反合同商定、違背法定步伐、違法獲取的鑒定論斷,依法不得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更不克不及作為本案工程價款的結算根據。
  當事人對原審訊決第11頁根據鑒定論斷作出的鋼筋訊斷不平,對原一、二審訊決違反主觀基礎事實、有法不依、缺少證據支撐作出的裁奪訊斷不平,依法不予承認。哀求貴院依法予以支撐。哀求貴院依法撤銷原一、二審缺少證據支撐的過錯訊斷,哀求依法採納對方不講誠信、斷章取義、缺少證據支撐的不實訴求,保護法令的尊嚴和當事人的符合法規權益。
  綜上所述,本案無論在實體上仍是在步伐上、合用法令上,都存在極年夜的過錯,哀求貴院依法裁判,依法保護當事人的符合法規權益!彰顯法令的公正與公平!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平易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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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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