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衷鑫恣】朱子的“三綱五常”與腳色聊包養間的無限尊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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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的“三綱五常”與腳色間的無限尊卑

作者:衷鑫恣

來源:作者授權 儒家網 發布

          原載于 《孔子研討》2019年第4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包養網車馬費歲次己亥十一月十八日甲申

          耶穌2019年12月13日

 

【目錄】

 

一、媒介

二、“三綱五常”為朱子所確定但形上學位置不高

三、“三綱”有通俗和特別二義

四、“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中的無限尊卑

五、尊卑的限制規定

(一)父子間的尊卑限制

(二)夫婦間的尊卑限制

(三)君臣間的尊卑限制

注釋

 

【註釋】

 

一、媒介

 

三綱五常簡稱“綱包養網推薦常”。“綱常名教”、“禮教綱常”如此,常被當作儒家政治社會觀念的代名詞。按通行的懂得,三綱指“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包養俱樂部五常”指“仁、義、禮、智、信”。近代東方平易近主、平權等說法東漸風行后,視同部門人的專制和壓迫而被抨擊為“封建糟粕”的,重要是“三綱”。“五常”往往只因自古詞語粘連,被不明者一并攻擊。

 

三綱之被現代人擯棄,哪怕近年掀起傳統文明復興,公開贊同者仍然鳳毛麟角。【注一】同情儒學之人,對三綱的態度年夜致分三種:第一種,徑以之為儒學的“糟粕”,避而不談。第二種,還是以之為“糟粕”,但把它算到法家頭上。其來由,是“三綱”一名遲至東漢儒書《白虎通義》才見,先秦的孔孟荀不知“三綱”為何物,而先秦法家代表韓非卻說過:“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全國治,三者逆則全國亂”(《韓非子·忠孝》)。至于“三綱”“五常”連稱,則遲至漢末:三國何晏《論語集解》在《論語•為政》“子曰:殷因于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禮,所損益可知也”句下,引漢末馬融語:“所因,謂三綱五常;所損包養網VIP益,謂文質三統。”孔子未言“三綱五常”,而馬融、何晏謂孔子有此意。不論怎么說,三綱以及三綱五常的提法,都自漢代始。第三種態度,確定三綱,但把“綱”字詮釋為“榜樣”,把三綱命題從權利倫理轉化為義務倫理進行辯護。宋儒真德秀說,“君為臣綱,君正則臣亦正矣;父為子綱,父正則子亦正矣;夫為妻綱,夫正則妻亦正矣”(真德秀《年夜學衍義》卷六),即是言君、父、夫的榜樣義務。諸這般類,先儒說得不少,確是對后世壓迫說的很好反駁。只是假如就此以為“綱”字純粹指向義務,生怕未盡實情。

 

本文將圍繞朱子道學,證明三綱五常(重要是三綱)確屬傳統儒家思惟,且蘊含尊卑之意——一種無限的尊卑。具體若何,實在不是良多人懂得的那樣,包含批評者和辯護者。其定性甚至定量,一方面要看朱子理論體系中的地位,一方面要看朱子禮法體系中的設置裝備擺設。

 

二、“三綱五常”為朱子所確定但形上學位置不高

 

且不論孔孟若何,宋以降以朱子為首的一眾年夜儒,確乎是確定三綱五常的,要把綱常思惟剝離儒家生怕做不到。

 

朱子《論語集注•為政》接收了馬融的注:“馬氏曰:所因謂三綱五常,所損益謂文質三統。愚按,三綱謂君為臣包養價格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五常謂仁義禮智信。”良多人不了解,朱子之前,北宋理學五子鮮有言及三綱。大要只要周敦頤《通書•樂上第十七》說過一句:“古圣王制禮法,修教化,三綱正,九疇敘,蒼生年夜和,萬物咸若。”此中“三綱”具體何指,周敦頤沒說。惟朱子注曰:“三綱者,夫為妻綱,父為子綱,君為臣綱。”【注二】周氏語支出《近思錄》,朱子的注隨之被葉采《近思錄集解》、江永《近思錄集注》采納。朱子之后,三綱被許多人懂得為“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恰是通過《論語集注》與《近思錄(含注)》兩個道學文本傳開的。

 

有了朱子年夜聲倡導,后之儒者鮮有不言三綱。舉其代表,如朱門真德秀提到《白虎通義》,說:“三綱之名,始見于此。非漢儒之言,古之遺言也。”(《年夜學衍義》卷六)可以證實,道學家對“三綱”確乎安然接收,無意歸之于法家。元代許衡說:“自古及今,全國國家唯有個三綱五常:君知君道,臣知臣道,則君臣各得其所矣;父知父道,子知子道,則父子各得其所矣;夫知夫道,婦知婦道,則夫婦各得其所矣。三者既正,則他事皆可為之。”(許衡《魯齋遺書》卷一)明清之際,王夫之也堅持:“(三代)古帝王治全國之年夜經年夜法,統謂之禮……三綱五常是禮之來源根基……夫三綱五常者,禮之體也;忠質文者,禮之用也。”(王夫之《讀四書年夜全說•論語•為政》)此番議論,也是針對《論語》孔子那句話而發。

 

學者指出,兩漢是“三綱五常”提法的孕育階段,而從魏晉到隋唐,“三綱五常”很是掉落:《后漢書》《三國志》《南史》《北史》《隋書》《新唐書》《貞觀政要》,壓根兒未說起“三綱五常”概念;《晉書》《宋書》《魏書》《南齊書》《北齊書》等南北朝諸史,雖偶有分別說起“三綱”或“五常”,然多在感其道之衰、包養網站嘆其勢之頹;中唐以后的年夜儒,韓愈《韓昌黎集》提到“三綱”“五常”各僅一次,李翱、柳宗元則一次也無。【注三】這是宋以前,到了宋明儒尤其朱子,“三綱五常”的曝光率驟增,影響所至,竟給后人留下一個錯誤印象——三綱五常充滿于整個現代中國政治與社會。如任繼愈師長教師曾說:“中國封建主義的焦點是封建宗法軌制‘三綱’說。”【注四】中國政治思惟史學者劉澤華斷言:“三綱是(中國)封建時代社會把持系統的焦點和樞紐。”【注五】兩位專家的觀點,一來疏忽了朝代差異,二來甜心寶貝包養網疏忽了儒者幻想與現實皇權政治間的差異。

 

那么包養app三綱五常居于朱子道學多麼地位?關于五常。先秦不講五常,孟子只講“仁義禮智”四德,以及相應的“四端”:“惻隱之心,仁之端也;羞惡之心,義之端也;辭讓之心,禮之端也;長短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孫丑上》及《告子上》)別的講到“孝悌忠信”(《孟子•盡心上》),里面有“信”。以今所見,漢儒董仲舒最早將“信”與“仁義禮智”相配,提出“五常”說:“夫仁、誼(義)、禮、知(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當修飭也。”(《漢書•董仲舒傳》)朱子繼承孟子,其哲學范疇體系中,四德“仁義禮智”是人道之本,對應于天道“元亨利貞”四德、天時“春夏秋冬”順序;而“信”,其位置不侔,大略只能與忠孝廉節等相當,同為四德在社會層面的發用,具體言之,特為伴侶來往之道,例如其《白鹿洞書院提醒》所言“伴侶有信”,《包養站長朱子家訓》所言“交伴侶貴乎信也”。這種條件下,五常中的仁義禮智連帶降為應用倫理。實際上,董仲舒為漢武帝陳述“五常之道”,都是指王者治平易近所需的具體德性而言,而非論品德的本體形態。總之,朱子確定“五常”不假,但是他的“五常”不像“四德”那樣具有本體論意義。

 

關于“三綱”。除了上引朱子《論語集注》及《通書注》中的訓詁之語,他有三個話頭近代以來被引率極高:

 

(1)“三綱五常,亙古亙今不成易”,或“綱常千萬年磨滅不得”——出自《朱子語類》卷二四所載19條針對《論語•為政》孔子語及馬融注的朱門問答;

 

(2)“宇宙之間,一理罷了。天包養意思得之而為天,地得之而為地,而凡生于六合之間者,又各得之以為性,其張之為三綱,其紀之為五常。蓋皆此理之風行,無所適而不在”——出自《朱子文集》卷七十《讀年夜紀》;

 

(3)“三綱五常,天理平易近彝之年夜節,而治道之本根”——出自《文集》卷十四《戊申延和奏劄一》。

 

論者就是用這三條或此中一二條,證明朱子把禮教綱常推向了絕對化、神圣化。這種議論存在兩個問題:第一,假設此絕對化、神圣化為事實,那么漢儒馬融以綱常為夏商周三代千年不易者,已是此意,朱子并非發明人。第二,絕對化、神圣化之說是錯的。前已言之,朱子的“五常”范疇不具備哲學本體位短期包養置,而這里關于“三綱五常”的三處引文,均是政論、史論文字,它們無一不在印證這一點,即綱常只在人類社會層面有興趣義,所謂三代相因,所謂治道,是天理在人類歷史、政治、社會組織方面的表現,是次一級的。以引文(2)為例,起首有“理”,然后有“性”,“性”的“張”之“紀”之然后才獲得“三綱”“五常”,已經落到第三層。熟習中國哲學的人了解,這是體用的差別,綱常是用不是體,體是不變的,具有真正意義上的絕對性、神圣性,用則否。所以說,朱子并未把綱常絕對化、神圣化,譬如鳥獸世界就談不上三綱五常,但是它們也是天理風行的結果。

 

總之,朱子確定“三綱五常”。同時:一方面,從文本統計看,除了疏解《論語》馬融注的需求外,朱子言三綱,次數屈指可數。另一方面,從哲學位置看,朱子所宗之《孟子》的“四德”說比“五常”主要;同樣地,所宗之《年夜學》的“三綱領”說也比“三綱”主要——朱子論“明明德、新平易近、止于至善”三綱領,從純哲學角度,主要性不知超過“三綱”凡幾。

 

三、“三綱”有通俗和特別二義

 

從三綱之名首見于《白虎通義》開始,便有二指,或叫兩個定義:第一,三綱即“君臣、父子、夫妻”三年夜人倫關系,因它們貫穿人類歷史,是社會次序的綱領,故稱三綱;第二個定義才是“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以前個腳色為后個腳色的綱領。二義自有異同,前為通俗義,普通地表現三種腳色搭配,后為特別義,具體地規定三種腳色搭配的必定方法;情勢邏輯告訴我們,特別義支撐通俗義,反之則未必。不幸的是,現代論者不論批評儒家的還是辯護儒家的,都默認三綱為該特別義。包養條件實際上,晚晴孫寶瑄已認識到:“余謂前人所謂三綱,恐是以君臣、父子、夫婦統括人類,故名曰綱。后人不察,妄以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君為臣綱為言,是年夜謬也。”(孫寶瑄《忘山廬日記》)此說少有人知,樂愛國傳授曾有文引述。【注六】當然,孫氏反過來不承認前人三綱那種特別義,也不客觀。

 

《白虎通義•三綱六紀》原文是:“三綱者,何謂也?謂君臣、父子、夫婦也。六紀者,謂諸父、兄弟、族人、諸舅、師長、伴侶也。故《含文嘉》曰:‘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包養妹。”明清楚白,所引《含文嘉》是特別義,而《白虎通義》本身的陳述是通俗義;之所以引《含文嘉》,乃因特別義支撐通俗義,可以引為旁佐。考《白虎通義•三綱六紀》高低文,是將君臣、父子、夫婦三倫,與諸父、兄弟、族人、諸舅、師長、伴侶六倫比較,前三種關系相對主要,故謂之“綱”(維系整張網的年夜繩),后六種關系次之,故謂之“紀”(與年夜繩連接的小繩),合稱“三綱六紀”。綱字乃相對紀字而言,這種用法現代相當廣泛。如《淮南子•精力訓》有云:“(圣人以)陰陽為綱,四時為紀。”上引朱子說天理在人,“其張之為三綱,其紀之為五常”,其實也是這種用法,以三年夜人包養網車馬費倫為“綱”,并無意頂用五常取代了《白虎通義》的六倫作為新的“紀”。綱、紀對比中的“三綱”之綱,與“君為臣綱”之綱,最基礎不在一個語義維度上。

 

《白虎通義》之后,一向是二義并存。關于通俗義,南北朝皇侃在其《論語義疏》中解釋馬融的“三綱五常”:“三綱謂夫婦、父子、君臣也,三事為人生之綱領,故云三綱也。五常謂仁義禮智信也。”說得再明白不過。唐初顏師古注解《漢書》,提到“三綱”:“師古曰:‘三綱,君臣、父子、夫婦也。’”(顏師古《漢書注·谷永傳》)也是把三綱單純訓為“君臣父子夫婦”。顏師古的見解,甚至招來宋末元初的胡三省不滿,胡氏寫道:“師古曰:三綱,君臣、父子、夫婦也。余按,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婦綱,所謂嚴也。”(胡三省《資治通鑒音注》卷三二)他似乎比較堅持特別義。

 

關于特別義,《白虎通義》所引《含文嘉》文,也不是到了朱子才從頭拾起。他之前,唐孔穎達注《禮記•樂記》“圣人作為父子甜心花園君臣,以為紀綱”中的“紀綱”,已經說:“案《禮緯•含文嘉》云,三綱謂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矣。六紀謂諸父有善、諸舅有義、族人有敘、昆弟有親、師長有尊、伴侶有舊,是六紀也。”(孔穎達《禮記注疏》卷三九)明確本身參考的是《禮緯•含文嘉》。后來這整段解釋,被朱子后學陳澔搬到《禮記集說》中,成為朱門經訓的一部門。此外,北宋邢昺解釋馬融的三綱五常說,也寫道:“《白虎通》云:“三綱者何謂?謂君臣、父子、夫婦也,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邢昺《論語注疏》卷二)嚴格說,邢昺把《白虎通義》原文和《含文嘉》引文混為一談,不如孔穎達嚴謹。無論若何,他用“君臣父子夫婦”訓“三綱”,又用“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訓“君臣父子夫婦”,把通俗義轉到特別義了。

 

可見,到南宋朱子之時,無論把三綱說成通俗的“以君臣、父子、夫婦為綱”,還是說成特別的“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都有來自漢唐訓詁學的依據。那么朱子自己若何抉擇?謎底是,兩種定義他也都觸及了。《論語集注》《通書注》相關文字已如上引,所表達的特別義是后人最熟習的。不測的是,檢索其眾多的《文集》《語類》,居然全無“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字樣。特別地,《語類》第二十四卷談《論語》馬融注,次數那么多,“三綱”密集出現,就是沒有一句“君為臣綱”或“父為子綱”“夫為妻綱”,與《論語集注》迥然兩個面孔。朱子談三綱,如“秦之繼周,雖損益有所不當,然三綱五常終變不得。君臣依舊是君臣,父子依舊是父子,只是安頓得欠好爾”(《朱子語類》卷二四),如“仁莫年夜于父子,義莫年夜于君臣,是謂三綱之要,五常之本”(《朱子文集》卷十三《垂拱奏劄二》),又如“道莫年夜于三綱,而夫婦為之首”(《朱子文集》卷二十《論阿梁獄情劄子》),都是述通俗義。統計朱子關于三綱的言論,兩次明確為特別義,三次以上明確為通俗義,其馀雖不夠明確,基礎語義都是泛指君臣父子夫婦。

 

那么什么是朱子對于君臣之間、父子之間、夫婦之間倫理的真實設法?說白了,他這方面并無創見,主張的無非是孔孟圣訓。孔子主張“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亦即前引許衡對“三包養情婦綱”的懂得:“君知君道,臣知臣道,則君臣各得其所矣;父知父道,子知子道,則父子各得其所矣。”這基礎是道學家的口頭禪了,並且也是關乎君臣父子的通俗義。孟子主張“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敘、伴侶有信”,朱子《白鹿洞書院提醒》列之于篇首“五教”,《朱子家訓》開頭亦曰:“君之所貴者,仁也;臣之所貴者,忠也;父之所貴者,慈也;子之所貴者,孝也;兄之所貴者,友也;弟之所貴者,恭也;夫之所貴者,和也;婦之所貴者,柔也。事師長貴乎禮也,交伴侶貴乎信也。”朱子類似言論不可僂指算,非“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寥寥兩次可比,故更夠代表朱子。

 

一個通俗義能夠轉成多種甚至無數種特別義。換言之,關于“三綱”之為君臣、父子、夫婦三種關系,若何具體處理這些關系,在無數能夠性當中,“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只是此中包養網推薦一種,而“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夫和婦柔”也是一種。后者就是更能代表朱子的“三綱”特別義,也是儒家內部最廣泛接收的;當儒者泛說“君臣父子夫婦”六字時,往往暗含這種特定的所指。即便宋末以來流傳最廣的儒家啟蒙讀物《三字經》,也是說:“三綱者,君臣義,父子親,夫婦順。”近人全然無視,惟就“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說事,實在不該。

 

換個角度看,先秦兩漢關于人類最常規的社會腳色搭配,認識尚不決型,或以君臣父子二倫為年夜,或以君臣父子夫婦三倫為年夜,或以君臣父子夫婦長幼伴侶五倫為年夜,紛歧而足,並且排序也不盡統一。到了宋代,學者認識已基礎統一到五倫說上,即以五種人際關系為社群的總基礎。朱子也不破例,他編的童蒙教材《小學》,中間的“明倫”篇順次分為“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伴侶之交”五目。他的三綱說,正應該放在這個佈景下對待,要正確懂得它,就不克不及不論長幼、伴侶兩倫,而這兩倫是無法說成“長為幼綱”(或兄為弟綱)、“友為友綱”之類的。這時候,把三綱單純訓為“君臣父子夫婦”就是更公道的選擇。而君臣、父子、夫婦之所以能成社會次序之“綱”,乃因為某水平上,比擬長幼、伴侶,此三者加倍不成或缺(蓋直接關乎人類存續)。

 

四、“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中的無限尊卑

 

回過頭來,有那么兩次朱子清楚也說了,“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這句話自有其意涵。意涵安在?在于區分腳色間的尊卑。不成否認,這尊卑同樣是朱子認可的。

 

承認人間甚至萬物的參差不齊,本是儒家一主要理念,學者皆知。對于《周易•系辭》“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陳,貴賤位矣”的尊卑貴賤說,朱子從來無意反對。現代人要做的,是防止先進為主。起首應當尊敬這些字在古典文獻中的本義——尊卑貴賤如此,是事實判斷,卑者(高度低)、賤者(售價低),是相對于某個參照系,客觀存在的位置較低、分量較輕。如在《周易》,年夜地厚德載物,“至哉坤元,萬物資生”,絕對地說已經非常高貴。但是卻謂之“卑”,那僅僅是因為,相對于“年夜哉乾元,萬物資始”的天,地也只好排第二。

 

漢代董仲舒的《年齡繁露》、班固等的《白虎通義》,都有效“陰陽”往剖析君臣、父子、夫婦關系,以君、父、夫為陽,以臣、子、婦為陰。陰陽之說,也分通俗義、特別義包養網評價:(1)通俗義者,普通地,陰陽即陰陽相配關系,陰陽之間對立而又相待,此時陰陽無妨同等;(2)特別義者,具體地,一陰一陽組合運行,經常需求分出主從先后以為次序,為主為先者即為尊,而陰陽不成能同時為主為先,故無妨以陽剛者為主為先。猶如兩足,本無所謂不服等,一旦要走路,則不得不邁出一足以為先。在儒家看來,尊卑之分,勢所必定。

 

固定社會腳色間的尊卑,相往幾何?應該說,這才是“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問題的關鍵。在進行測量之前,這里先消除一種不正確的懂得,即無視事實,把這種尊卑極端地視同主奴關系,也就是一種無限的尊卑。

 

中國現代軌制史上,的確存在奴隸這種成分,他們被稱作“賤人”,與“夫君”相對,良賤不得通婚。哪怕到了唐代,《唐律疏議》說:“奴僕賤人,律比畜產”(卷六《名例》“官戶部曲”條);“奴僕既同資財,即合由主處分”(卷十四《戶婚》“雜戶不得娶夫君”條)。位置與六畜相當,屬于主人私財,這是真奴隸。研討者指出,唐朝奴僕的物品屬性與古羅馬奴隸無分歧,在主人的殺奴權,奴僕的婚姻權、財產權等方面,唐朝奴僕的處境相當于、有時還比不上古羅馬奴隸。【注七】但是隨著“唐宋變革”發生,宋朝法令撤消了賤口奴僕的成分,北宋奴僕的主流已然是雇傭制,唯神宗時有一例叛兵家屬籍沒為(賤口)官奴的罕見記載,而到南宋,連這種特例也不再允許。【注八】放眼世界史,都是非常先進的。【注九】當然我們也要留意到,宋以后雖然軌制上不再分良賤,但少數邊緣族群如東南沿海世居水上的“疍平易近”,岸上人不與通婚,官府不納進編戶齊平易近,是沒懷孕份的、事實上的賤平易近。

 

近代文人學者一談“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動輒“做奴隸”“絕對服從”、“專制”、“單方義務”如此。一則把純為夫君社會設計的人際關系準則,混雜于賤平易近階層,而這些賤平易近事實上最基礎不曾進進董、班、馬、朱的思慮半徑;二則對歷史上真正存在的奴隸現象生怕又缺少清楚的興趣,與現代多數文人一樣不克不及深刻人類學。結果只能做出武斷而夸張的結論。

 

五、尊卑的限制規定

 

人際尊卑落差無限,而所限之度安在,這不是僅靠理論剖析說得清的,理論詮釋的不確定性帶來爭論不休。不如直接看儒家經世的一面,特別是禮法主張,諸多問題原可水到渠成。三禮、朱子《家禮》及唐宋法令等,觸及君臣父子夫婦關系,有一系列數量、等級規定,通過這種量化,各腳色間的尊卑次序遞次簡直一覽無遺,不待多費口舌。

 

以喪禮為例。按周禮及朱子《家禮》等,為親戚服喪,依親疏分為斬衰(穿不修邊的生夏布,三年)、齊衰(穿修邊的生夏布,三年、一年、三個月不等)、年夜功(穿熟夏布,九個月)、小功(穿熟夏布,五個月)、緦麻(穿細夏布,三個月)五等,等內且可再分。五服的等級之分,與彼此間的相對尊卑直接掛鉤,如《儀禮》鄭玄注所云:“夫尊妻卑,故齊、斬有異。”所以禮書區分彼此服喪等級,就是對腳色尊卑關系進行量化的一個過程。至于唐宋律法,多種罪名的界定、量刑的高下以及法懂得釋,都有基于尊卑考慮。《四庫全書總目撮要》說《唐律》“一準乎禮”。《宋刑統》照搬了《唐律》。故二法可與禮書搭配參考。以下即據儒家的這些禮與法,分述父子、夫妻、君臣的無限尊卑。

 

(一)父子間的尊卑限制

 

朱子《家禮•喪禮》規定:父親往世包養軟體,子服“斬衰”三年;明日子往世,父親也是服“斬衰”三年;眾子往世,父親服“齊衰”三年。僅此一條,那種認為父與子尊卑懸絕的論調,不攻自破。父親要為明日子服斬衰這一最重之喪(天子為太子、諸侯公卿為世子,皆在此例),估計出乎不少人想象,年夜部門現代人對現代的認識是,父親不用為兒子服喪。彼此都是斬衰,意味著父子同尊。父親為眾子(明日子外的兒子),都服齊衰,是第二重喪。這里,兒子略卑一級。在朱子本身,他62歲在漳州知州任上,長子朱塾在婺州往世,“報至,即以繼體服斬衰,丐祠,歸治喪葬”(王懋竑《朱子年譜》卷四),為年夜兒子斬衰,三年后方除服。朱子所行,便是他《家禮•喪禮》所言,可謂言行合一,無可抉剔。

 

怙恃與後代之間,兄姊與弟妹之間,均可按長幼論,這又是一個觀察角度,從父子擴年夜到多種關系。唐宋律法明確是尊長輩幼的。是無限抑或無限?當然包養dcard是無限,《唐律》《宋刑統》的“十惡”規定對此就有一個權衡。按卷一《名例》,十惡之四的“惡逆”,包含“毆及謀殺怙恃”、“殺兄姊”,是幼者對長者的犯法;十惡之八的“不睦”,包含“謀殺和賣緦麻以上親”,不問尊卑長幼,而司法過程中為了和第四惡區別,將重要適用于長者對幼者的犯法。對照來看,二者都在十惡不赦的年夜罪之列,只不過相對來說排位靠前的惡逆罪又更重一等罷了。可見,說後代、小孩的性命由怙恃兄長肆意安排,實屬無稽之談。具體來說,人子謀殺怙恃被嚴禁,怙恃謀殺孩子同樣被嚴禁,並且怙恃賣孩子也是年夜惡;區別只是,孩子毆打怙恃便是年夜惡,而怙恃毆打孩子不是。

 

性命權之外,再說財產權。《唐律》《宋刑統》卷十二《戶婚》規定:“祖怙恃、怙恃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包養一個月三年。”同卷還有“疏議”曰:“但凡同居之內,必有尊長,尊長既在,子孫無所自專。”父親、母親作為尊長,但有一個健在,諸子就不得分炊。朱子評曰:“此法意極好。”(《朱子包養甜心網語類》卷一〇六)宋《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了一個案子(“母在不應以親生子與抱養子析產”條),講述父親離世而母在,三兄弟朋分財產,被判違法。可見在家庭財產一事上,子輩須服從長輩。

 

綜上,親子間的尊卑關系是復雜的,因事而異,它們遭到具體的規制,不是一個泛泛而談的問題,但總歸不出“無限度的尊卑”范疇。

 

(二)夫妻間的尊卑限制

 

關于女性在家庭中的總體位置,前文論親子間財產問題,已說明母親、父親兩個腳色同尊。法令史專家指出:“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財產繼承、刑事司法等領域享有較高的法令位置。”【注十】婚姻史專家則指出,中國傳統婚姻下,“妻之才能,實與夫相表里,故妻得宗攬家政,掌管一切,自唐以后,已成慣例。”【注逐一】這不是說禮法,而是一種人類學觀察,清代小說《紅樓夢》里的賈府便這般,即使現代的老派華人家庭亦多如是。不僅這般,即是最不難被疏忽的女性教導權其實現代也遭到年夜儒尊敬,如《朱子家禮》所錄《司馬氏居家雜儀》規定本身家族孩子:“七歲……始誦《孝經》《論語》,雖男子亦宜誦之。……九歲,男人誦《年齡》及諸史,始為之講解,使曉義理;男子亦為之講解《論語》《孝經》及《列女傳》《女戒》之類,略曉年夜義。”朱子在他的注語中甚至進一個步驟說:“古之賢女,無不觀圖史以自鑒,如曹大師之徒,皆精曉經術,議論明正包養感情。”曹大師即續寫《漢書》的班昭,兼通經史,朱子認為她是男子受教導的榜樣。簡單地說,一家之內,尊卑與否,重要看輩分、年齒,而非性別。如《紅樓夢》里,輩分最高的賈母在榮國府至高無上,二子賈赦、賈政阿諛,唯恐其不樂。

 

單比較夫妻。剖析地說,夫妻有對等時,有稍不對等時。

 

儒家一貫的婚姻哲學,是一夫一妻如乾坤日月相配。法令上,《唐律》《宋刑統》卷十三《戶婚》述男人重婚罪:“諸有妻更授室者,徒一年。”法條下的“問答”解釋:“一夫一婦,不刊之制。”丈夫若不尊敬老婆的名分,也將遭到懲罰。同卷規定:“諸以妻為妾……者,徒二年。”法條下的“疏議”說得很明白:“妻者齊也,秦晉謂匹。妾通賣買,等數相懸。”“若以妻為包養網VIP妾……便虧夫婦之邪道。”妾是買的,可以好幾個,妻是聘的,只能一個,二者不是一個性質。夫妻配對,位置齊平,若把妻當妾對待,就是讓老婆降等,屬凌虐行為。徒刑兩年,不成謂不重。關于“妾”存在的公道性,則是另一個問題。我們只需了解,歷代置妾雖符合法規但也受限(如《年夜明律》規定,男人年滿四十而無后嗣者方得納妾);同時,士年夜夫能置妾卻不置屬于高貴行為,遭到稱頌。【注一二】

 

關于離婚,眾所周知,先秦以來儒禮對離婚的規定是用“七出”賦予丈夫較多的主動權,又用“三不往”限制丈夫、保護婦女。《唐律》《宋刑統》卷十四《戶婚》把這變成強制的法條,曰:“諸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雖犯七出,有三不往而出之者,杖一百。”古人總想象現代男人有權隨意“休妻”,殊不知其法令后果的嚴重。“疏議”解釋此中法理:“伉儷之道,義期同穴,一與之齊,終身不改。”依然是後面夫妻相齊的意思。準此,夫妻彼此都應該平生忠于對方,不輕易離婚。“一與之齊,終身不改”八字,原是《禮記·郊特牲》之語,也被朱子《小學》“夫婦有別”一節采納。什么是男女間的“齊”?鄭玄注《禮記》,說:“共牢而食,同尊卑也。”在朱子自己,與老婆劉氏情深意篤,育有多子,不納妾,老婆早卒,他未續弦,逝世后同葬一穴,堪稱“終身不改”。

 

夫婦比翼雙飛、“同尊卑”的同時,無妨礙夫婦有別。這一點上,朱子與張載有點不合。朱子《答李晦叔》信中轉述張載主張一種極嚴包養站長格的一夫一妻:“夫只合一娶,妻只合一嫁。”即使配頭逝世了,也不得再找,夫妻都應這般。對此,朱子認為張載“過”了,他堅持夫婦有差等:“夫婦之義,如乾年夜坤至,自有差等。故方其保存,夫得有妾包養平台,而妻之所天,不容有二。”也就是說,盡管夫妻相齊,丈夫終究多一個置妾權(和續娶權)長期包養。毫無疑問,朱子的觀點在現代更有代表性。當然,這是一種理論;實踐中,合適法定資格兼有經濟才能置妾的人少之又少,而像朱子等自我請求較高的儒者,則無意納妾或續娶。

 

夫婦之別體現于諸多禮儀。婚禮上,《禮記·郊特牲》中男人“親迎”新娘,請求男走在女前:“男先于女,剛柔之義也。天先乎地,君先乎臣。其義一也。”明顯是男尊女卑之義,但也只是一個步驟之差。喪禮上,《家禮》規定,丈夫往世,老婆服斬衰三年;老婆往世,丈夫服齊衰三年;相應的,子為父親服斬衰三年,為母親服齊衰三年。這些也是古禮的一貫請求。齊衰有三年、一年、三個月三等,齊衰三年是僅次于斬衰三年的。禮數這般清楚可比,朱子主張夫尊妻卑自不用諱言,而此中差等極為無限更不成否認。

 

(三)君臣間的尊卑限制

 

君臣間的服制,朱子《家禮》未之言。查《周禮·春官·大批伯》,有曰:“王為三公六卿錫缞,為諸侯緦缞,為年夜夫士疑缞,其首服皆弁绖。”鄭玄注:“君為臣服吊服。”賈公彥疏:“皇帝臣多,故(這般)。…女大生包養俱樂部…臣為君斬,君為臣無服,直吊服,既葬,除之罷了。”臣為君服斬衰三年,君為臣無服,但有“吊服”——著喪服往吊喪,下葬后即脫往。事理安在?賈公彥說了,臣太多,皇帝為他們逐一成服是不實際的。既然從服期無從判斷,則應求諸另一標準——喪服(即缞或衰)的形制和材質。什么是錫缞、緦缞?按《周禮注疏》記鄭司農言,“錫,麻之滑易者,十五升往其半,有事其布,無事其縷。緦亦十五升往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疑衰,十四升衰。”又,《禮記·間傳》:“斬衰三升,齊衰四升五升六升,年夜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緦麻十五升往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1升是80縷,15升是吉服,有經線1200縷;喪服中最重的斬衰只要3升合240縷粗麻,極細緻。那么,錫缞、緦缞是“十五升往其半”,即五服中的緦麻等級,按亂世佐《儀禮集編》,是14.5升,【注一三】接近吉服。換句話說,臣為君穿哀傷級別第一的喪服,君為臣穿哀傷級別第五的喪服。君臣之間相往幾何,一目了然,明顯超過了父子、夫婦的尊卑,但仍不出五服內。

 

君為臣綱,即君為帥,臣為從,相協同事,此是儒家信條。君主過度卑,或過度尊,均非朱子所許。(1)君主過卑。朱子批評曹操、司馬懿:“君臣之際,權不成略重,才重則無君。且如漢末,全國唯知有曹氏罷了;魏末,唯知有司馬氏罷了。”(《朱子語類》卷十三)曹氏、司馬氏,是以臣為綱了,違反了君尊臣卑之道。(2)君主過尊。朱子批評秦始皇:“至秦欲尊君,便至不成瞻仰;抑臣,便至非常卑屈。”(《朱子語類》卷二四)尊君可以,但過猶不及,法家過度尊君,同樣違反了儒家的君尊臣卑之道。皇帝雖全國至尊,終究不過爵位序列中的一級罷了,《白虎通義》所謂“皇帝者,爵稱也”。如喪禮所示,君尊而臣卑,其尊卑終有定數,可以懷抱,而非懸絕到不成瞻仰。

 

朱子有段話不難被人拿來做文章包養心得,其言曰:“韓退之云:‘臣罪當誅兮,天王圣明!’此語何以程子道是好?文王豈不知紂之無道,卻這般說?長短欺誑眾人,直是有說。須是有轉語,方說得文王心出。看來臣子無說君父不是底事理,此便見得是君臣之義處。”(《朱子語類》卷十包養違法三)不說君的不是,文王這么做,朱子本身也這么做了。宋寧宗慶元黨禁中,朝廷暗中,政敵栽贓朱子六年夜罪。【注一四】他被落職罷祠,卻上了《謝表》:“臣罪當誅”,皇上卻沒殺我,“天王圣明”,謝恩!受冤而不辯解,不僅認罪,還進一個步驟吹噓天子,這是許多人讀這篇表的感觸感染。但是通過明顯的反語來抗議無道之君,這是臣處卑位所決定的不得已之舉。而正常情況下,儒臣應盡諫諍的義務。眾所周知,朱子罷官前,在宮中擔任寧宗的侍講,對天子自己提出了許多諫言甚至劇烈的批評,并是以被逐。同時,他一輩子都在詬病秦漢以后的天子。朱子的認識是:“盡己之謂忠。”(朱熹《論語集注•里仁》)諫諍婉言是朱子拳拳謹記的孔孟忠君之道,它踐行了上述朱子“君仁臣忠”那種“三綱”特別義。而“服罪”是朱子另一種忠君之道,分歧的是,它踐行“君為臣綱”這種特別義。兩種“三綱”,朱子在寧宗朝都有表現。人倫悲劇在于,臣盡了臣道,君未必盡君道。朱子自是此悲劇之歷史一人。

 

總而言之,朱子承認的“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三者都包括尊卑之義,但均是無限而非無限尊卑。比較起來,夫妻同尊而有別,父子尊卑相往至少一等,君臣尊卑或差四等。

 

最后補充一點,與前述命題“朱子的三綱五常只是應用性的倫理請求”相應,以上所論父子、夫婦、君臣,都只是社會中的腳色。換言之,所謂尊卑,限于特定腳色之內,而腳色是具體的成分,不是抽象的廣泛的人。一個腳色能夠成立,是因為預設了與別人之間的固定關系。怙恃之尊,是相對于其子而言,而在別人眼前,便沒有這尊。君之尊,是相對于其部屬而言,而你的領導未必是我的領導,相對于你領導,我則無卑可言。尊卑受制于腳色,而一人的腳色是多重的且因人而轉換,故形成一種動態的、相對的、內部相互牽制的尊卑圖譜。例如皇帝,當然是尊于萬平易近,但在家中,又卑于其怙恃,并有老婆、太子與之約略不相下。照儒家幻想,不應有人絕對凌駕于別人。

 

若不關腳色,論抽象的人的本質,按朱子哲學,人人受天理而生,六合之間人為貴,無人不這般。無論男女、父子、君臣及其他,眾人的天賦德性,都是仁義禮智四德,原無分別。差異產生于從理一到分殊的過程,即誰的四德發揮得好,誰就是圣賢,應該獲得非分特別的尊敬。以圣賢為尊,這就是另一個關于尊卑的話題了。

 

注釋:

 

【注一】遠者陳寅恪師長教師、賀麟師長教師皆認可三綱價值(參考吳根友:《陳寅恪、賀麟論“三綱”的現代意義及其反思》,載《孔子研討》2015年第2期》)。近者方朝暉師長教師、李存山師長教師多人論爭,方氏認可“三綱”價值,李氏反之(參考方朝暉:《“三綱”真的是糟粕嗎?——從頭審視“三綱”的歷史與現實意義》,載《天津社會包養網單次科學》2011年第2期;李存山:《對“三綱”之本義的辨析與評價——與方朝暉傳授商議》,載《天津社會科學》2012年第1期;等等。)

 

【注二】朱熹:《通書注》,見《朱子全書》第13冊,朱杰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上海,上海古籍出書社,合肥,安徽教導出書社,2002年,第113頁。

 

【注三】劉學智:《“三綱五常”的歷史位置及其感化重估》,載《孔子研討》2012年第2期,第22—25頁。

 

【注四】任繼愈:《朱熹與宗教》,載《中國社會科學》1982年第5期,第60頁。

 

【注五】劉澤華:《中國政治思惟史(秦漢魏晉南北朝卷)》,杭州,浙江國民出書社,1996年,第312頁。

 

【注六】樂愛國:《儒家“三綱五常”的本義、演變及其辨正——以朱熹理學的詮釋為中間》,載《學習與實踐》2018年12期。

 

【注七】李天石:《從唐律與羅馬法的比較看唐代奴僕的成分》,載《比較法研討》2002年第1期,第12—26頁。

 

【注八】戴建國:《“主仆名分”與宋代奴僕的法令位置——唐宋變革時期階級結構研討之一》,載《歷史研討》2004年第4期,第55—73頁。

 

【注九】近代後期美歐以蓄奴為常;沙特直至20世紀中葉方廢除奴隸買賣;印度四年夜種姓,迄今有“賤平易近”。中國比較遺憾的是,雖宋初已廢奴,至元清兩朝以蠻族馴服華夏,其上層頗視漢人為可供肆意驅使之奴仆,令主奴制有所回潮。

 

【注十】王揚:《宋代女性法令位置研討》,中國政法年夜學博士論文,2001年,第187頁。

 

【注逐一】陳鵬:《中國婚姻史稿》,中華書局,2005年。

 

【注一二】參閱程郁:《中國蓄妾習俗反應的士年夜夫牴觸心態》,載《河南年夜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50卷第4期(2010年7月),第93—100頁。

 

【注一三】《周禮注疏》賈公彥懂得為7.5升,誤。

 

【注一四】參閱陳榮捷:《沈繼祖誣朱子六罪》,載陳榮捷《朱子新摸索》,上海,華東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07,第517—522頁。

 

責任編輯:近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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